苗栗縣議員參選人陳光軒2月11日,針對日前苗栗縣長劉政鴻表示「苗栗縣府絕對不會付任何一毛錢賠償」絕不認錯的言論,於中港溪願景館召開記者會,要求劉政鴻道歉賠償。陳光軒表示,因為劉政鴻的毀家滅田,大埔四戶無法像劉政鴻一樣開心過年,劉政鴻不僅不道歉,甚至不肯承認錯誤,種種言行對於居民而言都是再一次的傷害。因此,他要求中央主管機關,由內政部上至行政院,都應承認錯誤,對人民權益產生之損害有所賠償。因此,在未來國家對大埔四戶的賠償,都應踐行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所規範,由政府以代位求償的方式向劉政鴻求償,而劉政鴻更必須具體為其錯誤決策道歉負責。
陳光軒表示,最新的電子民調顯示,有63%縣民表示不支持苗栗縣長劉政鴻處理大埔土地徵收案的做法,而劉政鴻支持度也由前(101)年底所調查的55%大幅下降至28%,由此可知劉政鴻的一切作為都與民意相背離。
陳光軒認為,因為一個粗暴的政策造成四戶的屋被拆、田被毀,造成無辜居民的權益損害何其巨大,除了上訴,同時更應要求政府進行賠償。
最後,陳光軒進一步表示,他要求欲參選苗栗縣長的候選人要簽署、具體承諾,未來,無論誰當選,都應支持張藥房等四戶原屋原地重建。
0211記者會訴求:
一、 依國賠法第二條「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,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。」,我們要求在未來國家對大埔四戶的賠償,都應由政府以代位求償的方式向劉政鴻追 償。
二、 選縣長,先承諾。支持張藥房「原屋原地重建」!
國家賠償法第二條:
I.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,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。
II.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,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,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,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。
III. 前項情形,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,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。